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健全联合奖惩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信用修复的涵义
信用修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修复包括注释性修复、时间性修复和异议性修复。注释性修复指失 信主体主动履约,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后,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同意停止或缩短其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并对相应的失信记录进行标注或解释;时间性修复指失信信息的公示期或记录期满后,相关失信信息将会自动被系统下架或删除而不被记录;异议性修复指不良信用信息确实记录出错,经核实无误后,由信用信息公示机构对出错的不良信息进行删改或标注。狭义的信用修复主要指注释性修复。
本文研究的内容属于狭义信用修复的范畴。我国的信用修复工作刚刚起步,信用修复制度和标准并未统一,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过程一般包括修复申请、受理申请、修复决定和数据处理四个步骤,具体的工作步骤见下表。
二、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存在的问题
01 认定流程不严谨
据调查,在一些省市的企业信用修复案例中,企业信用修复的认定部门为当地的发改委 (因为部分省市的信 用信息中心属于发改委的管理部门) 而不是做出失信行为认定的法院或其他行政部门,导致发改委的修复权利过大,企业的修复门槛过低,容易产生企业与政府间的利 益输送问题。此外,许多部门进行信用修复确认的形式只是简单的列出同意修复的企业名单,并未描述详细的修复认定结果,且信用修复确认的结果并未进行异议公示, 事后也未开具类似《信用修复决定书》的认定文件,信用修复缺乏完结证明。尤其在案件存档及日后的跟踪监管 中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条款,整体信用修复的认定流程不够严谨,存在一定的风险。
02 修复事项不明确
以重庆市合川区的企业信用修复为例,依据“信用重庆”和“被执行人信息网”的相关公示信息,在已经完成信用修复的13家企业中,仍有2家企业存在被执行人信息,这与 13家企业在“信用重庆”公示的企业《信用承诺书》中“承诺已完成失信行为修正,并配合治理机构完成 修复”的说法显然不符。原因是,在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中,参与信用修复的企业并未明确披露其开展修复的具体事项。是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被执行人信息均已修复,还是仅对部分不良信用信息进行了修复?仅仅笼统的承诺已完成失信行为修正很容易使信用信息的使 用者产生歧义。
03 修复结果不互认
据了解,虽然各省市会对在当地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进行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的调整,减弱联合惩戒力度,但国内其他省市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未做出同步 的改变,意味着已经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其不良信用信 息在省外的信息平台上仍然存在。导致一些在外地开展 业务活动的企业由于其在当地的修复结果不被外地信用 平台认可,不得不对同一不良信息再次进行修复。重复的修复工作不仅给认定机关带来业务上的麻烦,对企业的积极性更是一种打击。在推行“一步失信,步步受限”的今天,这种修复结果不互认的局面给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 开展带来许多困扰和阻碍。
三、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政策建议
01 完善修复认定程序,加强认定信息披露
首先,信用修复认定应遵循“谁判决,谁认定”的原则。是否准许对失信主体的某项不良信息的公示期限进行调整,必须由不良行为的判决机关来判断,并出具详细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其次,在修复认定期间涉及的重要文件和通知,如《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确认通知等必须及时在部门官网或省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设定公示期,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代表修复生效。对于有异议的修复通知,省市信用信息中心应 设立专门的调查组开展调查,保障修复工作的严谨性。
02 加强修复条件审核,明确具体修复事项
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应明确修复事项的具体内容,包 括被修复事项的判定部门、判定时间、案件编号、处罚决 议等。对于内容不详的修复事项不予修复。对于处于修复期间的失信信息,应在该失信行为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 响其公示与处理。要强调的是,对处于失信行为治理期间 内,又出现新的失信行为的主体,判定机关应视其情节严 重程度给予不予修复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等判罚,通过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03 统一信用修复标准,加快修复结果互认
为更好的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国家应尽快统一信用修复标准,明确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流程、修复对象 监管等内容,细化可修复事项的执行标准。对于企业不主动纠错,等待失信记录消除的主体和企业主动纠错,但不属于可修复事项的内容,国家也应在相应不良信息上予以标注,以作区别。此外,各省市地方完成的修复结果应定期上报“信用中国”,由“信用中国”通过设立“信用修复公示专栏”进行修复信息共享,逐步推动修复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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